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證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院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及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條 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 學院代碼:13321
第六條 學院辦學層次及類型:專科(高職) 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學院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豐海路51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全校的招生工作,決定相關重大事項。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院紀委(招生監督小組)負責對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與錄取
第十條 招生計劃: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門核定為準。
第十一條 學院在省級招生部門的監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外語語種:所有專業錄取時不限語種,新生入學后我院只開設公共英語。
第十三條 男女比例:報考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條 思想品德及身體健康狀況: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須合格。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康復治療技術、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藥學、中藥學、眼視光技術專業要求無色弱、無色盲、矯正視力不低于4.8。
考生被投檔后,學院對考生進行體檢信息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錄取原則:依據各省規定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
1.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其相關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收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
2.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
3.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對選考科目的規定按照當地省份有關規定和我院設定的科目類別執行,選考科目與報考專業要求相匹配。
4.錄取專業確定辦法: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清”的原則確定錄取專業。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5.美術類專業:設置綜合分的省份按照綜合分數從高到低排名錄取,尚未設置綜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名錄取,如遇上級招生主管部門錄取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6.我院嚴格執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有關加分、降分錄取的政策規定。
7.我院經省招生部門核準備案、確定錄取名單后打印錄取通知書,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十六條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教育部指定網站查詢。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七條 收(退)費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民辦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4〕60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院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院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2〕17號)以及相關的最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格審查及證書頒發
第十九條 錄取新生要按照錄取通知書要求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院同意逾期兩周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達到畢業要求的畢業生,頒發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學歷證書。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請考生及家長謹防上當。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院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532)84937401、84932212、84932213
招生監督電話:(0532)84935990
學院網址:http://www.qdqs.com
通信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豐海路51號
郵政編碼:266108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青島求實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