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師范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過規范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好學校與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楚雄師范學院章程》和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全面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原則,全面實施“陽光工程”,全程自覺接受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及學習形式
第四條 學校中文全稱:楚雄師范學院。
第五條 學校英文全稱: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4153011391。
第七條 辦學層次:學校具有招收本科層次學歷教育資格。
第八條 辦學類型: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各學院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學校各項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范圍、招生條件與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招生范圍:學校2025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陜西、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山西、甘肅、青海、天津、內蒙古25個省(區、市)招收本科學生。少數民族本科預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四條 招生條件: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凡不符合報名條件、提供虛假檔案材料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招生計劃: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科技發展及戰略需求、歷年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學校無預留計劃。
第十六條 錄取期間,計劃如有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招生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考生所填報的志愿須滿足學校招生計劃類別和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相關錄取要求按照各省(區、市)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調檔比例: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九條 考生投檔:按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進檔考生錄取專業安排:對已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確定考生的錄取專業。即:依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檔分數和專業志愿相同,優先錄取文化總分高者。若考生文化總分相同,則依次按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單科成績的排序為語文、數學、綜合(文/理)、外語;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單科成績的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若投檔分數、文化總分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錄取。
第二十一條 志愿調劑。在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不能滿足時,對所有服從專業調劑的,在考生所在省(區、市)所在科類同一院校代碼下投放的所有專業計劃范圍內按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進行調劑錄取;服從專業調劑者,調整到此未錄滿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在實行“院校+專業組”錄取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不能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在考生投檔院校專業組內招生計劃未滿專業根據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調劑至投檔專業組內招生計劃未滿專業。調劑專業安排以云南省最近一輪專業綜合評價結果以及專業全省排名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所有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已投檔考生只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結果符合專業錄取條件且服從專業調劑,一律不予退檔。
第二十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檔處理:
1.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且考生本人不服從專業調劑;
2.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無法調劑到其他專業;
3.單科成績不符合所報專業要求;
4.按照招生錄取相關政策應當或可以退檔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藝術、體育類考生的錄取規則
1.藝術、體育類專業均認可和使用各省(區、市)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其中,文化總成績=文化總分(同第十九條說明)+照顧分,藝術專業總成績指的是藝術所有專業考試科目的卷面成績總和,體育專業總成績指的是體育測試成績。
2.“音樂與舞蹈學類”專業在云南省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照“文化總成績×50%+專業總成績×(750÷300)×50% ”方式計算綜合成績,依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考生在排序中出現計算結果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總分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音樂與舞蹈學類”專業在其余省(區、市)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專業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專業總成績相同,按文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3.“美術學類(不含書法學專業)”“設計學類”專業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文化總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考生在排序中出現計算結果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總分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4.“書法學”專業在云南省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照“文化總成績×50%+專業總成績×(750÷300)×50% ”方式計算綜合成績,依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考生在排序中出現計算結果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總分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書法學”專業在其余省(區、市)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專業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專業總成績相同,按文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5.“體育學類”專業在云南省按田徑和非田徑(包含體操、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武術六個專項)兩個類別分列招生計劃,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專業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錄取過程中若某個類別滿足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要求的報考生源不足,則該類別缺額計劃用于錄取報考其他類別且專業總成績較高考生。考生在排序中出現計算結果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總分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體育學類”專業在其余省(區、市)實行文化總成績、專業總成績雙上線,按專業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專業總成績相同,按文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部分按其默認投檔規則投檔的省(區、市),錄取時則按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6.部分按綜合成績投檔的省(區、市),錄取時按進檔考生的綜合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按專業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相同,按文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總成績、文化總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綜合成績的計算方式由學校和相關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商定。
第二十五條 加分:學校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的政策性加分;對符合降分條件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或聽說測試,其他專業不作要求。新生進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七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考生填報志愿時務必認真閱讀和充分理解《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避開受限專業和學科,以免錄取時因不符合要求被退檔。對于“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考生,須慎重報考相關專業,一旦考生被學校錄取后,不得以患有部分疾病為由要求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九條 被學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審定后,學校將按考生報名時所填地址和聯系號碼寄發錄取通知書。從報名到招錄期間,考生應始終注意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三十條 學校“專升本”“少數民族預科”“預科升學”以及其它專項計劃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和楚雄師范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職教本科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楚雄師范學院2025年職教本科招生章程》執行。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獎助學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確定的錄取名單經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批準后,即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四條 凡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等憑證材料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于報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屬學院書面請假(須附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錄取標準對其進行資格復查(含體檢、職教本科學生職業技能和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專業復測),合格者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學校按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專升本”新生入學報到時,必須持專科畢業證書、有效身份證及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報到(應屆畢業生必須在專科畢業當年8月31日前取得專科畢業證書)。不能提供專科畢業證書的,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學士學位”新生入學報到時,必須持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有效身份證及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報到。不能提供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的,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七條 收費標準: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專業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學費標準
序號 | 招生專業(類別) | 學費(元/生?學年) |
1 | 思想政治教育 | 4500 |
2 | 小學教育 | 4200 |
3 | 學前教育 | 4200 |
4 | 教育技術學 | 5000 |
5 | 應用心理學 | 5000 |
6 | 音樂學 | 8500 |
7 | 英語 | 4200 |
8 | 漢語國際教育 | 4200 |
9 | 人文教育 | 4200 |
10 | 漢語言文學 | 4200 |
11 | 泰語(商貿服務方向) | 4200 |
12 | 書法學 | 8500 |
13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5000 |
14 | 人工智能 | 5000 |
15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5000 |
16 | 數字媒體技術 | 5000 |
17 | 網絡工程 | 5000 |
18 | 應用統計學 | 5000 |
19 | 物理學 | 5000 |
20 | 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國際新能源技術方向) | 5000 |
21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 5000 |
22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5000 |
23 | 地理科學 | 5000 |
24 | 化學 | 5000 |
25 | 科學教育 | 4200 |
26 | 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 | 5000 |
27 | 生物技術 | 5000 |
28 | 葡萄與葡萄酒工程 | 5000 |
29 | 園藝 | 4500 |
30 | 食用菌科學與工程 | 5000 |
31 |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 | 5000 |
32 | 社會工作 | 4500 |
33 | 市場營銷(跨境電商方向) | 4500 |
34 | 財務管理 | 4500 |
35 | 會計學 | 4500 |
36 | 金融學 | 4500 |
37 | 貿易經濟 | 4500 |
38 | 公共事業管理 | 4500 |
39 | 體育教育 | 4500 |
40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4500 |
41 | 視覺傳達設計 | 10000 |
42 | 工藝美術 | 10000 |
43 | 美術學 | 8500 |
44 | 農學(作物遺傳育種方向) | 4500 |
說明:
1.學校最終的招生專業以云南省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2.上述學費為2025年度執行標準,如有調整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當年制定的收費政策或核定的標準執行。
3.學校招收的地方公費師范生、優師專項計劃師范生免收學費。
(二)住宿收費標準
普通宿舍400元/生·學年,學生公寓(六人間)800元/生·學年,學生公寓(四人間)1200元/生·學年。學校招收的地方公費師范生、優師專項計劃師范生免收住宿費。
(三)學校錄取的少數民族本科預科學生預科階段的學費、住宿費按云南省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教育基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獎學、助學措施:按有關規定,學校設有各類獎助學金、建立“獎、助、貸、勤、補、提、保”為一體的幫困助學保障體系,確保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均可獲得不同層次與形式的資助。
第七章 證書發放
第三十九條 凡具有學校正式學籍且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楚雄師范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校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四十條 學校地址及聯系方式
1.學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號
2.學校官方網址:https://www.cxtc.edu.cn
3.學校招辦網址:http://zs.cxtc.edu.cn
4.招辦聯系電話:0878-3129000(兼傳真)
5.聯系人:余老師
6.紀檢監察電話:0878-3133071
7.郵政編碼:675000
8.咨詢郵箱:cxsyzb@cxtc.edu.cn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盡事宜以教育部相關文件及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政策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網站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四十四條 楚雄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機構,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楚雄師范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不作任何錄取承諾,招生咨詢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構成學校對考生及家長的要約或承諾。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楚雄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