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審計大學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類、國家專項、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南疆單列、伊犁定向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京審計大學。院校標識碼:4132011287,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博士。
基本學制:四年
辦學地址:
浦口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號;
莫愁校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圩路77號。
第四條 學校簡介:南京審計大學是我國唯一一所以“審計”命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為我國審計高等教育發源地之一,因審而立、為審而存、依審而興、靠審而強。學校創建于1983年,辦學歷史可追溯至1951年。1987年更名為南京審計學院,2011年成為教育部、財政部、審計署與江蘇省人民政府“三部一省”共建高校,2013年成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2015年經教育部批準更為現名,2022年通過核查正式成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同年入選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B類建設高校,2023年7月4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習近平給我校審計專業碩士國際班的留學生回信。學校構建了以審計為品牌、經管法工文理等學科相互支撐、協同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努力發展成為審計人才培養的搖籃、審計科學研究的基地、審計事業發展的智庫、審計國際交流的窗口和審計文化傳播的平臺。
第五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京審計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南京審計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經教育部批準、南京審計大學與澳大利亞科廷大學以“3+1”的模式聯合培養會計學專業本科生的項目,基本學制為四年。學生前三年在南京審計大學學習,第四年赴科廷大學學習。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將獲得南京審計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兩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將同時獲得南京審計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證書和科廷大學商學學士學位證書(會計與審計分析)。
國際聯合審計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南京審計大學和法國SKEMA商學院合作設立的非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采用“4+0”學制,開展本科學歷教育。對符合兩校畢業與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將獲得南京審計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南京審計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和法國SKEMA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集體議事決 策的原則,全面負責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就業處,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領導下實施,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招生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本年度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按教育部要求,學校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機制,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考核方式:學生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
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第十三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須符合《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的規定。各專業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不作特別限制,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的加分投檔政策。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具有加分條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績調檔,參與專業排序。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理科類、文科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不分文理的,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與省級招生 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七條 錄取辦法:
1.進檔考生的專業確定方法:按“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則,即在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專業志愿先后進行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考生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進行。
2.對于投檔分相同的江蘇進檔考生,依次比較考生語數外三門總分、數學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并安排專業。
對于投檔分相同的江蘇省以外進檔考生,依次比較考生所在省(市)提供的“同分排位”,語數外三門總分、數學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并安排專業。
3.對于進檔的考生,如未能按專業志愿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 專業調劑,學校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調劑錄取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如考生所報的專業已錄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不予錄取。調劑錄取安排在最后處理,優先安排可以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即專業志愿與調劑專業志愿分階段處理。
4.對生源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考生,其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需符合我校報考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學校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為準。院校投檔辦法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5.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結業后轉入本科等,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規定進行錄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學校的招生專業不設報考語種限制。學校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為英語。入學后除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另行規定外,其他專業學生均須接受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英語課程教學并通過該課程考試。
第十九條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4]136號)按學年收取學費(幣種:人民幣),文科類專業5200元,理科類專業5500元,工科類專業5800元。部分優勢學科專業學費標準以江蘇省發改委批復為準。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通知》(蘇價費〔2017〕243號)按學年收取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收費政策如有調整,以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最新出臺政策要求為準。
第二十條 根據《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文件精神,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收取每生每學年人民幣1000元-1500元標準不等。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及身體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我校面向全校各專業本科生設立獎助學金項目20余項,主要包括審計長獎學金(審計署設立) 10000元/人、優秀學生獎學金200-2000元/人等獎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完成學業,資助政策咨詢電話:025-58318187 。
第二十三條 遵照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及學校相關實施細則,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間可申請轉專業,具體詳情可查閱我校教務處網站https://jw.nau.edu.cn/。此外,學校與多所國(境)外高水平大學開展學分互認聯培養項目,為學生提供多樣的國際化發展路徑。
第二十四條
通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號
郵政編碼:211815
招生咨詢電話:025-58318196、58318198、58318186
中法合作辦學咨詢電話:025-58313892、58313870
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咨詢電話:025-58318791、58313826
電子信箱:zsb@nau.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25-58313807
招生監督郵箱:jjjb@na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nau.edu.cn
學校招生信息網址:http://zs.nau.edu.cn
招生微信公眾號:南京審計大學招生在線
招生微信視頻號:南京審計大學招生在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南京審計大學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南京審計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南京審計大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