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師范大學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照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校內相關機構、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對于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青海師范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青海師范大學普通本科相應學科門類學士學位。
第四條 學校與對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養模式包括“1+3”“2+2”“1+1+2”“1+2+1”等四種,交流生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由青海師范大學頒發。
第二章 辦學地點
第五條 主校區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海湖大道延長段38號
第三章 辦學性質
第六條 青海師范大學為青海省省屬普通高等院校,主管部門為青海省教育廳。
學校全稱:青海師范大學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本科
學習形式:全日制
學校標識碼:4163010746
第四章 招生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學校本科招生章程、各類特殊類型招生簡章、招生計劃以及擬訂各類招生方案,指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條 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認真落實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和工作要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受學校紀委全過程監督。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相關文件要求,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等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實際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一條 考生須在相應批次報考我校專業且資格審核、體檢合格,高考成績符合所在省級招委會劃定錄取分數線。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須專業測試合格。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須符合學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總原則為根據學校招生計劃及考生志愿按省級招生機構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調檔和專業分配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成績排序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成績。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照相應省份規定的投檔規則錄取;考生的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區分排位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
進檔考生所填報專業錄取滿額且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可在未錄取滿額的其他專業中進行調劑;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
第十四條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原則為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文化課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單招考生的錄取按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美術類專業、音樂類專業、舞蹈學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要求專業課省級統考成績合格,高考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成績采用表(導)演類(服裝表演方向)省級統考成績,其他藝術類專業采用相應專業的省級統考成績。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如遇個別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梯度)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七條 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外語語種。但因學校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音樂學(器樂)、音樂表演(器樂)建議器樂種類為鍵盤、管弦樂、古箏、竹笛、二胡、打擊樂的考生報考,其它器樂種類因師資等教學條件有限,建議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執行。特別要求如下:
1.患有指導意見第一部分中所列疾病的考生,體育教育專業不予錄取。
2.患有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的考生,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專業不予錄取。
3.患有指導意見第三部分前三條所列疾病的考生,謹慎報考我校體育教育、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
4.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身高要求:女生凈身高162CM—175CM,男生凈身高172CM—185CM(以高考體檢表為準)。身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錄取。
學生入學后,進行健康復查,凡健康復查結果與高考體檢結果嚴重不符者,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青海師范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中入學與注冊、休學和退學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執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加分成績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配。
第二十條 當生源不足時,學校可對招生專業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學校所有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限制;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青海師范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青海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28號)及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備案,學校收費標準如下:文史類4500元/學年、理科類5000元/學年、工科類5200元/學年、藝術類6500元/學年,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該專業為校企合作專業)為11000元/學年;根據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公辦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4〕469號),宿舍規格不同,住宿費收費標準分為1100元/學年和1200元/學年兩類。
第二十四條 學校構建了“獎助勤貸補”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辦理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設有國家、社會、學校等多層次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獲得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其他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根據相關政策相應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青海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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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810008
咨詢電話:0971-6318787(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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