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師范學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師范學院,是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師范學院)。學校校址有: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自由路24號(青山校區),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世紀北路大學城(九原校區)。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了由校長任組長,其他校領導任副組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履職盡責。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設在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設立并公布招生監督電話,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長來訪、投訴和舉報,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學校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學校不設置預留計劃,一次性將招生規模計劃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條 學校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設置計劃。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設置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學校根據生源省份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
第十三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出現同分確定先后順序時,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擇優投檔辦法執行。當考生所報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錄取時,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將調劑錄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計劃的專業(不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的不予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語種且英語口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其它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教學開設英語和日語,其他語種謹慎報考。
第十六條 音樂類專業考生的聲樂、器樂種類必須符合招生專業方向或專業備注中的要求。
第十七條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選考科目須符合報考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章程、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十九條 學校對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以內蒙古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和我校相關政策執行。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勵志獎學金、校內學生獎學金、社會類獎助學金、烏蘭夫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通過申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改善自己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生咨詢電話:0472-6193093,招生監督電話為:0472-6193091,電話接聽時間為:工作日8:30-11:30,15:00-17:00。
電子信箱:btsyzs@bttc.edu.cn
網址: https://zsw.bttc.edu.cn
通信地址: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自由路24號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及個人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