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學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保證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云南警官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云南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國家公辦的由云南省公安廳與云南省教育廳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廳管理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標識碼:4153011392。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始終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為警鑄劍使命,服務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需要,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學校黨委副書記、院長擔任;委員為學校其他黨委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本科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的全面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面向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根據公安機關、移民管理部門需求進行編制。2025年學校省內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數為725個,其中714個招生計劃面向全省16個州(市)擇優錄取,6個招生計劃面向怒江州生源擇優錄取,5個招生計劃面向迪慶州生源擇優錄??;省內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入警就業的公安專業計劃數和省外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數待公安部下達后向社會公布。非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等進行編制,具體計劃由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由于公安工作高負荷、高對抗、高壓力、高風險的特點和人民警察職業的特殊要求,公安專業女生計劃數比例不得超過公安專業招生計劃總數的15%。非公安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報考條件
第十條 考生除具備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明確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安專業:須參加體檢、體能測評、面試和政治考察,結論有不合格的不予錄取。具體招生條件及標準,省內考生按照云南省公安廳政治部、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忌傻卿?/span>“云南省公安廳網站”(https://gonganting.yn.gov.cn)、“云南省招考頻道”(https:// www.ynzs.cn)和“云南警官學院本科招生欄目”(https://www.ynpc.edu.cn)查詢。體檢項目和標準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外,還須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政治考察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報考公安專業的省外考生,體檢、體能測評、面試和政治考察等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組織,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有關要求執行。
(二)非公安專業: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由于學校實行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身高低于165厘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女生、身體有殘疾的考生建議慎重報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以下錄取控制分數線: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ㄗ灾螀^、直轄市),執行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招生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投檔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考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一)公安專業錄取規則:公安專業為本科提前批次錄取,面向省內及有招生計劃的省外招生。考生的生源地為其高考報名所在省份,省內考生州(市)一級生源地為其高考時戶籍所在地。對體檢、體能測評、面試、政治考察結論均合格的考生,學校將根據招生計劃、考生志愿和性別比例要求,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其中,對于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將其調劑到相近專業或生源不足的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不影響其他批次的錄取。
省內未完成的招生計劃,通過公開征集志愿錄取(僅限已參加體檢、體能測評、面試及政治考察結論均合格的考生報名,下同)。其中,省內面向怒江州、迪慶州生源招生計劃未完成的,首次公開征集志愿錄取繼續在本州內進行,若仍有計劃未完成的,由云南省公安廳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報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批準,面向全省公開征集志愿錄取。省外招生計劃數未完成的,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非公安專業錄取規則:非公安專業為本科批次錄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批次確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學校將根據招生計劃、考生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對于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將其調劑到相近專業或生源不足的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加分政策規定,按照加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錄取和確定專業時,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根據考生文化課實考成績(不含照顧加分,下同)從高到低排序。文化課實考成績仍相同時,則同分排序規則為:
(一)非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和外語成績,理工類依次比較考生的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和外語成績。
(二)實施“3+3”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3科成績之和、選考
3科中單科最高成績、選考3科中單科次高成績。
(三)實施“3+1+2”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總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
第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課及有關專業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六章 入學及畢業
第十六條 入學報到:凡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報到入學。未經學校批準,超過新生報到截止日期15天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復檢復查:新生入學2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復檢復查。復檢復查出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如傳染病、精神病、心臟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況者,按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其中,公安專業按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審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學費標準:法學類專業(除禁毒學專業)4500元/學年;禁毒學專業4950元/學年;工學類專業5000元/學年。以上收費項目標準如有調整,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下發的收費政策或核定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按專業招生。學生入學后按錄取專業培養。
學生可以在非公安類專業內按照“自主自愿、同類專業”的原則申請轉專業。學校按照“專業轉出不受限制,專業轉入有條件”的要求,確定轉入的標準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按一定比例可以轉入新專業學習。非公安類專業不得轉為公安類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后按照《公安院校警務化管理規定》實行警務化管理。公安專業類學生在校期間著警服和佩戴警用標志,統一佩戴學生肩章、學生號及胸徽;非公安專業類學生在校期間統一著裝。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爭先創優,學校設立獎勵辦法及助困措施,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構建了“獎、助、勤、貸、補、免”的貧困生資助育人體系。
第二十二條 所有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學分,考試考核合格,達到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頒發本科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公安專業學生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招錄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統一招警考試,根據公安機關錄用計劃數和考生考試成績,擇優錄用。其中,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就業的,僅限于報考移民管理機構職位。公安專業學生也可自主就業。公安專業學生畢業時生源地認定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非公安專業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實行自主擇業和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一)電話:0871—65125133。
(二)電子信箱:enrolpsc@sina.com。
(三)學校網址:https:// www.ynpc.edu.cn。
(四)微信公眾號:云南警官學院官方微平臺。
(五)學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教場北路249號;郵政編碼:650223。
(六)監督電話:0871—65187166。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負責本科招生工作的唯一職能部門,沒有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作為招生中介,請社會各界和家長予以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政策規定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