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警官學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江蘇警官學院
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嚴格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工作辦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江蘇省有關招生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江蘇警官學院,學校標識碼:4132010329
辦學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學制:四年
辦學地址:浦口校區(南京市浦口區石佛三宮48號)
安德門校區(南京市雨花臺區小行路16號)
第四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江蘇警官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江蘇警官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和招生工作監督辦公室,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和對招生工作的全面監督,確保招生工作嚴格規范、錄取結果公平公正。招生辦公室設在學生處,招生工作監督辦公室設在紀委監督檢查處。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領導下實施,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全部招收公安類專業學生。招生專業包括:
公安學類:包括公安管理學、公安情報學、涉外警務、警務指揮與戰術、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等專業;
公安技術類:包括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學技術、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技術、公安視聽技術、網絡安全與執法、安全防范工程、數據警務技術等專業。
第九條 學校公安類專業嚴格按需招生。學校根據江蘇省公安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后的招生規模,綜合考慮學校辦學條件等因素,編制招生計劃,由于公安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公安類專業女生計劃不超過計劃總數的15%。經審核后,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報考公安類專業的資格條件和相關要求
第十條 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愿從事公安工作;
(四)年齡為十六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未婚;
(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
(六)在江蘇參加全國普通高考;
(七)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需符合擬填報專業(組)選科要求;
(八)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類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九)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院校公安類專業招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標準。
第十一條 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或政治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面試主要從考生的報考動機、言語表達、動作反應、心理素質等方面,評測考生是否適合從事公安工作。
第十三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同時還應滿足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需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檢為不合格:
1. 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體重指數(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體重指數(BMI)小于17.1或者大于25.7;
2. 顱腦畸形或者損傷,顱骨畸形或者缺損,顱內異物存留,腦外傷后綜合征,顱腦手術史;
3. 面部畸形或者損傷,五官畸形或者缺損,其他嚴重影響面部容貌的情形(如鼻洞、唇洞等);
4. 頸部運動功能受限,斜頸(可自行矯正的除外),Ⅲ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切除術后;
5.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或者骨折史、手術史,腰椎間盤突出癥及病史,強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顯影響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
6. 骨、關節畸形或者缺損,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損傷及后遺癥,關節習慣性脫位,嚴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關節過伸大于15度,肘關節外翻大于20度,兩下肢不等長大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大于7厘米,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大于7厘米,其他嚴重運動系統疾病;
7. 身體運動功能受限,平衡性或者協調性較差,動作明顯異常或者不到位(如步態異常、下蹲不全等),或者反應明顯遲鈍的;
8. 面頸部長徑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頸部長徑大于1厘米的良性腫瘤、囊腫,面頸部長徑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體表部位影響功能的瘢痕,其他體表部位長徑大于3厘米的良性腫瘤、囊腫;
9. 文身,腋臭,男性文眉、文眼線、文唇,女性文唇;
10. 中重度特應性皮炎,銀屑病,白癜風,血管瘤,重度痤瘡,穿鑿性毛囊炎,斑禿,重度魚鱗病,疥瘡,其他難以治愈或者具有較強傳染性的嚴重皮膚病;
11.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損傷及后遺癥,其他嚴重生殖系統疾病;
12.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其他性傳播疾病及并發癥、后遺癥;
13. 惡性腫瘤及病史,其他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囊腫;
14. 心率小于50次/分鐘或者大于110次/分鐘,收縮壓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張壓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
15. 先天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肌病,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16. 血液系統疾病(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大于90克/升,女性大于80克/升的除外);
17. 大動脈炎,結節性多動脈炎,脈管炎,動脈瘤,中、重度下肢靜脈曲張,其他嚴重血管疾病,其他嚴重循環系統疾病;
18. 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大泡,肺纖維化,氣胸及病史,其他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9.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嚴重消化道潰瘍,克羅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膽結石,其他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20.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統結石,其他嚴重泌尿系統疾病;
21.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其他內分泌系統疾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1年以上,無癥狀、無體征的除外);
22. 紅斑狼瘡,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硬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其他免疫系統疾病;
23. 結核病(肺內結核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以上,肺外結核臨床治愈后穩定2年以上,無復發、無變化、無后遺癥的除外),晚期血吸蟲病,晚期絲蟲病,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已達到臨床治愈標準,病原體被清除,無后遺癥的除外);
24. 癲癇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癥及病史,嚴重神經官能癥及病史,其他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礙)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質濫用或者依賴;
25. 臟器缺損(闌尾切除術后半年以上,無后遺癥的除外),臟器移植;
26. 雙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視力小于4.8,色弱,色盲,共同性內斜視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視大于15度;
27.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瞳孔變形,瞳孔運動障礙,視網膜色素變性,青光眼,其他嚴重眼病;
28. 雙耳中任何一耳耳語聽力小于5米,耳廓畸形或者損傷,外耳道閉鎖,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遺癥,耳硬化癥,其他嚴重耳病;
29. 眩暈癥,嗅覺遲鈍,嗅覺喪失;
30.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變應性鼻炎,嚴重鼻竇炎,鼻息肉,其他嚴重鼻病;
31. 影響語言正常表達的口吃,明顯異常的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發音不準、吐字不清等;
32. 慢性扁桃體炎(Ⅲ度腫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征,慢性喉炎,其他嚴重咽喉疾病;
33. 唇裂及唇裂術后明顯瘢痕,腭裂及腭裂術后,慢性腮腺炎,顳下頜關節疾病,其他嚴重口腔疾病;
34. 妊娠;
35.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等明確的,或者影響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的其他嚴重疾病。
招生面試體檢時,一般對考生的身高、體重、外觀、血壓、心率、視力、色覺、聽力、嗅覺等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入學體檢復檢時,對考生的身體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本標準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數。體重指數(BMI)的計算公式為體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測量、計算和記錄時,均精確到0.1,其后一位數非零進一。
第十四條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有關實施規則執行。具體如下:
(一)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測評項目中,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測量、計時和記錄時精確到1厘秒或1厘米,其后一位數非零進一。
第十五條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有害氣功、會道門、黑社會等組織,或者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參加相關非法活動的;
(四)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罷工等活動的;
(五)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六)制作、復制、存儲、發布、傳播含有反對憲法,反對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等內容的有害信息,或者其他違法和不良信息,組織、參加含有上述內容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或者其他違法違規網絡活動的;
(七)組織、參加、支持網上非法組織,或者組織、參與、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的;
(八)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因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
(九)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十)受過撤銷黨內職務以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開除學籍處分,記大過以上政務處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分,或者降低崗位等級以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
(十一)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取消錄用或者辭退,被事業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國有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二)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十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十四)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或者在其他考試中被認定有組織作弊行為的;
(十五)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的;
(十六)在國(境)外留學、工作、生活連續六個月以上,對相關經歷和表現難以進行考察的;
(十七)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加入中國共產黨時間、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或者嚴重失實,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補齊或者無法認定的;
(十八)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貪污賄賂,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資財的;
(十九)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或者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二十)《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等明確的,或者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二、考生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有害氣功、會道門、黑社會等組織,或者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參加相關非法活動的;
(三)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因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貪污賄賂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等明確的,或者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三、考生的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有《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等明確的,或者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相關嚴重情形的,考生政治考察不合格。
考生本人、家庭成員或者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涉嫌有上述所列情形,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終結的,考生政治考察不合格;考生瞞報、謊報本人、家庭成員或者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弄虛作假的,政治考察不合格。
本標準所稱家庭成員是指考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直接撫養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是指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婚兄弟姐妹,以及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關系密切人員。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等。
第五章 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政治考察的組織
第十六條 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需進行預報名。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前,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需于6月15日至19日,登錄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jseea.cn,憑考生號、身份證號、密碼和動態口令進入報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工作于6月下旬高考成績公布后在江蘇警官學院浦口校區進行。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日程安排和面試分數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會同學校確定,通過各級招辦和媒體公告,有意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須持準考證、身份證、戶口簿、高考成績單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面試、體檢、體能測評。
第十八條 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實行單項淘汰,考生在測試過程中如有一項不合格,視為面試、體檢、體能測評不合格。
第十九條 體檢過程中考生不得采取服用治療藥物、使用醫療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壓藥物、佩戴角膜塑形鏡、使用身體牽引拉伸器等)弄虛作假,填報既往病史時不得瞞報、謊報影響體檢結論的患病經歷,否則體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在錄取前由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公安類專業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其后續被其他高校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江蘇省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招生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達。錄取考生名單在學校指定網站公示。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與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關于本科招生的調檔要求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二十四條 對于進檔考生,學校嚴格執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并確定專業。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1. 調劑錄取安排在最后處理,優先安排可以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即專業志愿與調劑專業志愿分階段處理。
2. 學校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同步處理調劑專業志愿,在不能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的情況下,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直接安排專業,即專業志愿與調劑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經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同意,通過公開征集志愿錄取。征集志愿錄取規則及確定專業方法與前款規定一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進行錄取和確定專業時,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第七章 復審復查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公安類專業學生入學后一個月內,按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和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體檢復檢等復審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體檢復檢參照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體檢項目和標準進行,首次復檢檢查不合格的按規定參加再次檢查,逾期不參加再次檢查的視作不合格。
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高考外語語種不限,但學校外語課程教學只安排英語語種,英語考試成績須達到學業標準和學位授予要求,才能正常畢業并獲得相應學科學士學位。
第二十八條 公安類專業畢業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推進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6〕404號)有關精神和當年國家、江蘇省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有關規定,達到由江蘇省公務員管理主管部門劃定的筆試、面試分數線,經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等程序,合格的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4〕136號),按學年收取費用,公安類專業6000元;根據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費〔2002〕369號 蘇財綜〔2002〕162號),按學年收取住宿費,每生1200元。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校區資源情況安排本科生學習地點,2025年錄取的部分專業學生大一階段在安德門校區學習。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有完善的學生獎助體系,為學生設立各級各類獎助學金,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幫助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三十二條 學校招生實行“陽光工程”,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監督辦公室全程進行監督。學校不組織也不委托任何社會機構、中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組織也不參與考前輔導、面試培訓,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于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錄取、招生宣傳、考前輔導、面試培訓等活動的社會機構、中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學校招生監督聯系電話:025-52889338,招生監督電子信箱:jw@jspi.cn
第三十三條 學校招生聯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南京市浦口區石佛三宮48號,郵政編碼:210031;
(二)咨詢電話: 025-52888910
(三)招生辦電子信箱:zsb@jspi.cn
(四)招生信息網網址: http://zq.jspi.cn/xxgk/zsksxx.htm
(五)學校網址:www.jspi.cn,微信公眾號:江蘇警官學院、蘇警院e學工。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江蘇警官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