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電力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河北水利電力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和相關省份招生政策,結合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簡介
河北水利電力學院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始建于1952年。學院堅持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以服務學生成長成才為宗旨、以高質量就業為導向,教學管理嚴謹,校風淳厚,畢業生綜合素質高、創新能力強,深受用人單位好評和社會認可。
1.學院名稱:河北水利電力學院
2.學院地址:河北省滄州市黃河西路49號
3.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4.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5.主管部門:河北省教育廳
第三條 頒發證書
學生在學院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由河北水利電力學院具印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條件,按規定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五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對招生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與錄取
第七條 學院根據辦學設施、師資力量、歷年計劃安排、政策導向、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招生計劃。分省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八條 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九條 考生身體條件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其中數字媒體技術、建筑學、交通運輸專業不適宜辨色能力異常(色盲)考生攻讀,考生在填報以上專業時請謹慎選擇。
第十條 學院全部專業外語教學均為英語。商務英語專業要求考生外語語種為英語語種。
第十一條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該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報考我院考生須滿足我院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在實行“專業(類)+學校”投檔的高考改革省份,對考生按其報考專業(類)的投檔志愿完成錄取。
在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的高考改革省份,在專業組內按照“專業志愿清”的原則依據高考總成績進行錄取。對未被所報專業志愿錄取同時又服從專業組內調劑的考生,按照高考總成績從高到低擇優調劑到同一專業組尚有缺額的專業;對所報專業志愿未被錄取且未填報在專業組內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同一專業組內的考生高考總成績相同時,依次比對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等級性考試3門科目中最高成績、次高成績進行擇優錄取。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
第十二條 在尚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不設立分數級差。總分相同,按數學、語文、外語順序比較單科成績。對填報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對加分、降分投檔的考生,學院執行生源所在省的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 學院不預留計劃。
第十五條 各專業錄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根據學院轉專業管理規定,符合條件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十七條 新生報到后,學院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和身體復查,對于弄虛作假、不符合錄取條件者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獎勵與資助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政策,學院評選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設立學院全能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及各類社會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開通綠色通道,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并開展各類專項資助活動;協助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為應征入伍和退役復學學生辦理學費補償和學費減免,并為退役士兵在籍學生發放退役士兵國家助學金;嚴格落實河北省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三免一助”政策等。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各專業學費標準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招生計劃。根據住宿條件不同,住宿費分別為500元/年、600元/年、800元/年,最終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為準,住宿由學院統一安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院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河北水利電力學院招生就業處
地址:河北省滄州市黃河西路49號
郵編:061001
咨詢電話:0317-7587123、7587125
傳真:0317-7587123
學院官網:http://www.hbwe.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zsb.hbwe.edu.cn
微信公眾號:河北水利電力學院招生就業
招生咨詢QQ:1599167839,QQ群:259704665
E-mail:hbsdxyzjc@hbwe.edu.cn
第二十一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社會機構、中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河北水利電力學院招生就業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部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