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普通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學校名稱: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
辦學類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學 制:三年
學校代碼:4153013136
主管部門:云南省教育廳
學校地址:
麒麟校區:云南省曲靖市職教園區文苑北路10號
沾益校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龍華街道西河社區
第三條 學歷證書:學習期滿,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資格審核條件后準予畢業,由云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飘厴I證書(統一網上電子注冊)。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辦公室設在學校招生就業處。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機構的全程監督下有序開展,自覺接受上級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市)生源情況、學校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無預留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1.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的各項要求,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落實“陽光招生”政策,對參加2025年高考的考生擇優錄取。
2.投檔時,根據考生成績、招生計劃數和生源情況,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以考生志愿為投檔依據,將投檔成績按一定規則排序后從高到低投檔。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設置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的批次(段),適用單志愿投檔規則。設置多個院校專業組志愿的批次(段),適用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3.專業調劑
在設置專業服從院校調劑標志的批次(段)錄取時,當考生所填專業均已錄滿時,依據考生填報的志愿是否服從專業志愿調劑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的專業間進行調劑。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退檔處理:
(1)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
(2)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又無法調劑到其他專業的;
(3)學校計劃已滿,考生仍未被錄取的;
(4)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應當退檔的其他情形。
5.除“煤礦智能開采技術”“通風技術與安全管理”專業限招男生外,其他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6.學生體檢標準遵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7.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上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學費5000元/學年,住宿費:六人間800元/學年。具體收費標準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黨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專)科階段建立了獎、助、貸、減、免、補、勤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校通過實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及校級獎助學金等項目,激勵、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并成長成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新生報到要求
對經由省級招生機構審核通過并被學校確認錄取的考生,持我校寄發的錄取通知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學校有關規定和錄取通知書上報到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在新生報到日期前向學校請假,未經學校同意或未請假逾期一周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資格審查
新生入學時,審查人員要對新生報到的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考生名冊等材料進行核對。如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或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874-3181871、3181873
監督舉報電話:0874-3181895
信訪郵箱:ynnyjjjc@163.com
傳 真:0874-3513237
郵 編:655001
學校網址:http://www.ynny.cn
第十七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