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部以及云南省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關、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院全稱: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學院代碼:4153012349。
第四條 校區設置:學院共有三個校區,分別為:陽宗海主校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七甸街道國土學院路1號);經開區校區(地址:云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牛路2號);武定校區(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
第五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六條 辦學性質: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正式備案設立的全日制國有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專科層次),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云南省高水平高等職業學校和高水平專業群建設院校。
第七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高職專科,基本學制為三年。
第八條 頒發證書:具有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及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等相關部門要求,學院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委員會、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招生辦公室組成。
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學院各類招生專業、招生計劃、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考試錄取工作的有關方案和辦法,決定學院各類招生考試錄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各類招生考試錄取工作的全過程監督和檢查。
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實施學院招生錄取工作。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院招生委員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辦公室設在學院招生就業處。
第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紀檢監察小組,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州、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就業處在各州、市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院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院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要求確定投檔比例。
第十五條 采用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同一投檔批次中,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時充分重考生專業志愿,不設專業“級差”。
第十七條 學院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普通類錄取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對已投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進行錄取,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
高考投檔成績相同時,根據考生文化課實考成績(不含照顧加分,下同)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文化課實考成績仍相同時,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總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依次錄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十九條 藝術類的錄取
按文化總成績、專業成績各占50%計算:
綜合成績=文化總成績×50%+專業成績×(750÷300)×50%;
根據投檔考生填報專業的綜合成績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文化總成績超出該批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依次錄取。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總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依次錄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二十條 當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同批次同科類中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第二十一條 各招生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檔處理:
(1)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
(2)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又無法調劑到其他專業的;
(3)學院計劃已滿,考生仍未被錄取的;
(4)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應當退檔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上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入學
第二十五條 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要求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向學院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學院對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資格復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費: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批準或備案的標準執行。除雕刻藝術設計專業學費為8000元/生/學年外,其余專業學費為50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九條 住宿費:6人間(帶衛生間)800元/生/學年;8人間(帶衛生間)450元/生/學年;8人間(不帶衛生間)400元/生/學年;具體收費標準均按云南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章 獎、助、貸、補、勤政策
第三十條 黨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專)科階段建立了獎、助、貸、減、免、補、勤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院通過實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及校級獎助學金等項目,激勵、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并成長成才。各項獎勵與資助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最新頒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10000元/生/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6000元/生/學年,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2.省政府獎學金:6000元/生/學年,省政府勵志獎學金:4000元/生/學年;筑夢獎學金:4000元/生/學年。
3.學院一等獎學金:2000元/生/學年;學院二等獎學金:1000元/生/學年;學院三等獎學金:600元/生/學年。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
1.國家助學金:經評審,符合條件者,一等4200元/生/學年,二等3200元/生/學年;
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3700元/生/學年;
3.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助:被我院錄取,并經云南省搬遷安置辦公室審核通過的各州市已搬遷安置的大中型水庫移民三年制大專學生(云南省內生源)可享受8000元/生/年的補助,補助3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本人及家長到學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辦理;
5.臨時生活補助:與全省普通高校同等對待;
6.勤工助學:學院根據貧困學生的實際情況提供院內勤工助學崗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變更,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云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地址及聯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七甸街道國土學院路1號。
郵政編碼:652501
咨詢電話:0871-68160678、68160078、68160123
監督電話:0871-68160980
學院網址:http://www.yngtxy.edu.cn
學院招生網址:https://zs.yngtxy.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