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公安大學公安專業錄取安排在各省(區、市)本科提前批次進行;法學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或本科批次)進行。
公安大學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條 公安大學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有關要求,確定調檔比例。在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控制在120%以內;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原則上為100%。第二十一條 公安大學執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根據招生計劃,按照進檔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錄取,依據考生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作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公安大學在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公安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安大學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經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后,通過公開征集志愿錄取。征集志愿錄取規則與前款規定一致。第二十三條 公安大學在進行錄取及確定錄取專業時,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則同分排序規則為:(一)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文史類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外語成績,理工類依次比較考生的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成績。
(二)在實施“3+3”高考綜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3科成績之和、選考3科中單科最高成績、選考3科中單科次高成績。
(三)在實施“3+1+2”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
第二十四條 對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第46條、第47條所列情形的考生,有關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予以加分投檔的,公安大學按照加分后的投檔分數進行錄取并確定錄取專業。第二十五條 公安大學涉外警務專業錄取時,對考生的外語成績有以下要求:(一)在天津、河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四川等9個省(區、市),考生外語成績須達到外語單科總分的80%及以上。
(二)在其他22個省(區、市),考生外語成績須達到外語單科總分的70%及以上。
第二十六條 公安大學根據有關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制作考生錄取通知書,并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要求,開展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