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是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專科畢業生,頒發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普通專科學歷證書。學校校址:校本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內蒙古青少年生態園南側)。
第三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成立了由校長任組長,學校黨委副書記及所有副校長為副組長,學校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學院院長組成的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履職盡責。
第六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生辦公室是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設在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七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不設置預留計劃,一次性將招生規模計劃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九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設置計劃。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設置計劃。
第十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根據生源省份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
第十二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出現同分確定先后順序時,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擇優投檔辦法執行。當考生所報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錄取時,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將調劑錄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計劃的專業(不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的不予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對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予以正常錄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校本部學費收費標準:環境藝術設計、展示藝術設計、工藝美術品設計、廣告藝術設計等4個藝術類專業學費為7000元/學年,其他專業學費均為5000元/學年;住宿費為1000元/學年。
第十六條 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章程、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十七條 學院官網:https://www.imaa.edu.cn,
招生信息網址:https://zsw.imaa.edu.cn,
E-mail:bhzhao1977@163.com,
咨詢電話:0471-3996910,
招生監督電話為:0471-3996910,
電話接聽時間為工作日8:30-11:30;14:30-17:00。
第十八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及個人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本章程由內蒙古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