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5年招生章程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的工作要求及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是全日制公辦高等專科學校,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專科畢業證書。學校校址是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鐵西職業教育園區厚德路18號。
第三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履職盡責。
第六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是我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不設置預留計劃,一次性將招生規模計劃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設置計劃。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設置計劃。
第十一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基礎上,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根據生源省份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
第十三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出現同分確定先后順序時,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擇優投檔辦法執行。當考生所報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錄取時,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將調劑錄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計劃的專業(不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的不予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對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予以正常錄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對小學英語教育專業外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原則上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音樂類專業中聲樂方向包括:美聲、民聲、呼麥和長調;器樂方向包括:馬頭琴、古箏、四胡、竹笛、三弦、揚琴、鋼琴、手風琴、薩克斯、單簧管等。
第十七條 對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收費標準按內蒙古自治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普通類、體育類、藝術類專業學費均為5000元/學年;住宿費:900-1100元/學年。
第二十條 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章程、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官網為https://www.immpec.edu.cn/index.htm,招生咨詢電話為:0477-5119660,招生監督電話:0477-5113311。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及個人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內蒙古民族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