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職業大學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1. 學校全稱:南昌職業大學
2. 國際代碼:4136013420
3. 學校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高校
4.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5. 辦學地點: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前進東路8號(鳳凰校區)
6. 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招生堅持競爭公平、選拔公正、程序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辦網站(https://zsb.nvu.edu.cn)、學校官方微信(nczydx)是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的官方平臺。學校只通過官方平臺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制度及有關規定、實施細則,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設招生錄取辦公室,負責實施學校制定的各類招生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規定。執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各類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起草、報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四)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五)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六)按照規定公開公示各類政策及錄取信息,發放錄取通知書;
(七)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招生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招生錄取的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實施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和規定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調節各省(市、自治區)、各專業生源不平衡問題。
第十一條 學校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招生信息網、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情況,在跨省(市、自治區)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根據各專業報考情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經生源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批準,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市、自治區)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學校按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原則擇優錄取。對于考生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相關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遵照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成績相同規則排序錄取。
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自治區),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同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按照院校專業組模式投檔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美術類專業要求無色盲。學校2024年不單獨設立校考,采用生源地省(市、自治區)對應類別的藝術統考(聯考)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均須達到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對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遵循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投檔原則,在進檔的同類專業考生中依據投檔成績擇優錄取;如遇投檔成績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類專業文理兼收,體育專業成績使用生源省地體育類專業測試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均須達到當地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遵循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投檔原則,在進檔考生中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同分,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
第十七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條 學校不限考生外語語種,但是各招生專業錄取考生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組織開展教學。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美術設計類專業:要求無色盲。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學校有權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鑒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錄取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錄取原則為準。
第五章 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類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廳批復、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執行,中途不加收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科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見學校招生信息網公示信息,分省招生專業具體以各省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本科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24000元/年或24600元/年或26300元/年,藝術類專業26300元/年。詳情可到“南昌職業大學招生辦”網站查詢。
第二十四條 (高職)專科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分省招生專業具體以各省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高職)專科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11400-15500元/年,云計算技術應用18500元/年,藝術類專業14400元/年,陶瓷設計與工藝15000元/年、廣告藝術設計17000元/年。詳情可到“南昌職業大學招生辦”網站查詢。
第六章 新生入學與注冊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已錄取新生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已錄取但不能按時報到者,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經批準逾期15天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七條 資助政策: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二十八條 退學退費辦法:若學生入學后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我校嚴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第二十九條 凡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正式錄取手續的考生,按時來校報到后,在我省教育廳辦理學籍注冊,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將頒發南昌職業大學全日制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公布后,若有與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的,則以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收費標準、考生信息、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在學校招生官網和相關媒體公開。
第三十二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高考招生錄取工作,請考生和家長不要上當受騙。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我校與各省(市、區)高考招生職能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江西省安義縣前進東路8號南昌職業大學招生辦
招生咨詢電話:0791-87190000, 87191111
咨詢QQ群:668608872
招生信息網:http://zsb.nvu.edu.cn 官方微信:nczydx
監督部門:南昌職業大學紀檢監察辦公室
監督電話:0791-83439003
監督郵箱:395824171@qq.com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