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藝術設計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實施高考“陽光工程”的精神,保證招生工作的“公平、公開、公正”,規范招生工作行為,維護學校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海藝術設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北海藝術設計學院
第四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13524
第七條 辦學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新世紀大道1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員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務。工作職責主要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本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四章 招生對象
第十條 面向全國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報考條件,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學生,身體健康,無色盲、色弱(藝術類專業),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專業學習要求的考生均可報考我院。對體檢不符合招生條件的考生;患有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我校不予以錄取。同時,新生入學時進行體檢復查,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和教育部的統籌安排下,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結合學校自身實際,確定來源計劃的編制辦法。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當錄取過程中出現各專業之間線上生源差距較大的情況時,在總計劃不變的前提下,經教育考試主管部門同意,適當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數,減少線上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計劃,相應增加生源充足的專業招生計劃。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錄取工作根據國家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通知和招生省級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實施,接受黨委紀檢監察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十四條 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招生考試院安排的錄取批次、投檔分數線及投檔辦法,以普通類、藝術類專業分省分專業進行投檔錄取,學校在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中,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錄取未滿的前提下,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藝術類專業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藝術類統考(聯考)成績。錄取時,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關于藝術類專業的投檔規定,專業課考試成績合格、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省控分數線的進檔考生,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錄取,錄取過程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考生生源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投檔同分排序規則執行。
考生所報的全部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其投檔成績調劑錄取到其他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普通類錄取規則
普通類專業錄取,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省控分數線的進檔考生實行“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專業錄取過程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考生生源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投檔同分排序規則執行。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其投檔成績由我校調劑錄取到仍有缺額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在批次內投檔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下,學校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將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統一向社會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規定補充錄取征集志愿。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在教學條件允許并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結合學生的專業志愿及錄取情況,可適當考慮學生專業調整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加(降)分政策。錄取時,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降分錄取。
第二十二條 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份限制。學校設有少數民族餐飲專用窗口。
第二十三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四條 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不限,入校后開設大學外語(英語、日語)通識課。
第七章 其他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學校各類收費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發改收費規〔2019〕1145號)執行。學費為學年制收費,標準為:藝術類專業29000元/學年;工科類專業21000元/學年;文科類專業21000元/學年。藝術教育專業執行藝術類收費標準。住宿費標準為:東校區:2人間2800元/年/生;4人間2600元/年/生;6人間2000-2200元/年/生;公寓式6人間2600元/年/生。西校區:6人間3000元/年/生。(其中11棟電梯公寓3500元/年/生)。南校區:1、2、3、4號學生宿舍樓收費標準為:4500元/年/生。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其繳納的相關費用退還原則如下:
(一)學費、住宿費學生開學前申請退(轉)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全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開學后未入讀的,按90%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1個月(含)以內的,按85%計退學費、住宿費;入讀超過1個月至1個學期的。按50%計退學費、住宿費;第1學期讀完,第2學期入讀3個月(含)以內的,按20%計退學費、住宿費;第1學期讀完,第2學期入讀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再計退學費、住宿費。如北京所有高校因疫情影響無法返校學校實行網絡授課,學生無法返回北京時間段內的住宿費全額退款。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生在校期間使用校園卡等儲值卡即時支付服務性收費的,退學時卡余額全部退還學生;學生預交的服務性收費,據實結算后將余額全部退還學生。學生辦理退(轉)學手續時,代收費相關具體項目還沒有實施的,預收的代收費全部退還給學生;代收費相關具體項目已經實施的,不退還預收的代收費。收退費監督舉報電話:12315。代收費項目:1.教材費600元/學年/生,2.軍訓服裝費120元,3.體檢費120元。
(三)按國家和自治區學生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休學的學生,不予退費,復學后按所在班級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多退少補。
(四)學費和住宿費退費程序: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學工處、教務處和財資處等相關部門審核、學校領導審批,憑書面申請、繳費收據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等統一匯總到學校財資處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校開通新生入學“綠色通道”,采取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勤工助學等措施,對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予以幫助。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進行入學體檢和資格復查。經體檢或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入學資格的新生,一經查出,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凡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望考生和家長不要輕信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的非法招生詐騙行為。
第三十條 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由學校頒發北海藝術設計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北海藝術設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北藝教發〔2021〕25號)要求的畢業生,由學校授予北海藝術設計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有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由各生源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我院官方網站開辟錄取查詢專欄。招生聯系電話:0779-6801200、6818000,傳真:0779-6818002,學校網址:http://www.sszss.com ,電子信箱:byzsjyc@163.com。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海藝術設計學院招生就業處。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