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電子科技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山西電子科技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山西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山西電子科技學院
第四條 學校標識碼:4114013537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辦學地點: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濱河西路501號
第十條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任利成 職務:校長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有關招生事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設在教務部,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落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決議。
第十三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全方位監督。同時學校接受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廳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綜合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教學資源、專業結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等因素,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分省分專業計劃(含各專業選考科目和報考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遵照教育部規定,預留計劃數量不超過當年本科招生規模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統一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調整使用,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解決平行志愿投檔同分問題。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學校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中,結合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考生。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志愿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九條 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專業級差。
第二十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錄取工作按照該省份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投檔考生須滿足學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對實行“院校+專業組”填報模式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根據投檔成績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該專業組內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文史、理工類專業根據考生投檔成績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使用生源省份專業統考成績,執行生源地所在省份該類專業的投檔規則,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三條 進檔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四條 專升本的招生錄取,嚴格執行省教育廳、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有關文件精神和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同意并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只開設英語教學,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學校不開設少數民族語言教學。
第二十七條 學校音樂學(器樂)專業只招收鋼琴、揚琴、雙簧管、二胡器種考生。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考生須同時符合《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R4)及《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鑒定醫學標準》(AC-67FS-001)IV類標準。
第六章 證書頒發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山西電子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學校名稱:山西電子科技學院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嚴格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教育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本科學費標準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18〕293號)和《關于調整公辦高校本科藝術學科學費標準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24〕152號)文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為在校學生設有多種獎助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新生報到后三個月內學校將對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凡在高考報名、考試、體檢等環節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學校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專升本招生工作,由山西電子科技學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聯系方式:
山西電子科技學院招生網:www.sxdzkj.edu.cn/zsw/
電話:0357-5909111
電子郵箱:zb@sxdzkj.edu.cn
通訊地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濱河西路501號山西電子科技學院教務部
郵編:0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