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大學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證青島大學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和學校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及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大學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條 青島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青島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 青島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代碼: 11065
第六條 辦學層次: 本科、研究生教育
辦學類型: 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學校地址: 浮山校區(青島市寧夏路308號)
金家嶺校區(青島市松嶺路93號)
松山校區(青島市登州路38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青島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決定相關重大事項。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對本科招生工作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 計劃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通過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門、學校報考指南、學校招生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門核定為準。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的錄取工作采用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擇優錄取。錄取工作結束后,學校根據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打印錄取通知書,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 對于普通類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依據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隊,依次根據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錄取工作按照有關省份文件執行,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須滿足學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專業組”投檔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據考生志愿在同一專業組中安排專業。
青島大學德雷克聯合學院屬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和生物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3以上的課程由外教用英文授課,建議高考語種為英語且英語高考成績100分及以上者報考。
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份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錄取。對沒有明確同分排序規則的省份,依次錄取實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關科目分數高者,如仍相同,參考考生高中綜合素質檔案擇優錄取。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成績、文綜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成績、理綜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科目中最高分。
第十三條 其他類型招生按以下原則錄取:
(一)體育類錄取原則
各省招辦按照本省體育類專業招生錄取實施辦法投檔,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依據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隊,擇優錄取;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體育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位次。當考生投檔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則作退檔處理。
(二)藝術類錄取原則
1.美術類專業
(1)山東省內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綜合成績按招生計劃1:1比例向我校投檔,進檔考生由我校審核錄取。
(2)山東省外
各省招辦按照本省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實施辦法投檔,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依據考生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依次比較高考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成績位次,成績高者或位次排序靠前者優先錄取。
2.音樂類與舞蹈類專業
報考音樂類與舞蹈類專業考生的專業主項須符合我校公布的招考方向及其他招生相關要求(具體參見青島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發布的《青島大學2025年藝術類本科專業與各省統考子科類對照關系》),音樂學(理論方向)無專業主項要求。
(1)山東省內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綜合成績按招生計劃1:1比例向我校投檔,進檔考生由我校審核錄取。報考音樂學(理論方向)專業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績須達到400分及以上,未達到者不予錄取。
(2)山東省外
各省招辦按照本省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實施辦法投檔,進檔考生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綜合成績相同,依次比較高考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成績位次,成績高者或位次排序靠前者優先錄取。專業主項不在招收范圍的考生不予錄取。
3.廣播電視編導專業
安排在普通類常規批錄取,直接依據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4.表演專業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綜合成績按招生計劃1:1比例向我校投檔,進檔考生由我校審核錄取。
(三)綜合評價錄取原則
按照《青島大學2025年本科綜合評價招生章程》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當考生投檔成績(或綜合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根據投檔成績(或綜合成績)并適當參考考生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做退檔處理。錄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檔申請,請考生合理填報專業志愿。
第十五條 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合格的考生。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六章 收費退費及資助政策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收費。退費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2〕17號)以及相關的最新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復查及證書頒發
第十九條 錄取新生要按照錄取通知書要求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兩周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取得規定的總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由學校頒發相應學士學位證書。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青島大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招生相關事宜,請考生及家長謹防上當。對以青島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咨詢方式:
地址:青島市市南區寧夏路308號青島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編:266071
咨詢電話:0532—83780001、83780002
學校官網:https://www.qd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s://zs.qdu.edu.cn
電子郵箱:zsb@qdu.edu.cn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青島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