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業大學202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林業大學是江蘇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共建高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江蘇省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A類建設高校、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
學校標識碼:4132010298,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區、市)的招生代碼以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辦學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龍蟠路159號(南京新莊校區,主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白馬大道58號(南京白馬校區);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枚皋路1號(淮安校區)。
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對于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讀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南京林業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達到雙方畢業要求及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和外方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確定本科招生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負責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決策。
第五條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制定招生章程及各特殊類型招生簡章、編制招生計劃、確定錄取標準和選拔辦法、審核錄取結果等本科招生具體事項。
第六條 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科招生各項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各省生源和學校歷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全面貫徹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學校負責、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依據招生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報考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滿足填報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他各省(區、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三)英語專業僅限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報考,其他專業對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
(四)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其中: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林學類(林學、森林保護、智慧林業、經濟林)、園藝、生態修復學、生物技術、生物工程類(生物工程、生物制藥)、化學工程與工藝、林產化工、園林、材料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類(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輕化工程、環境工程、生態學、生物科學、生物信息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林學(中外合作辦學);
2、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所列專業外,還包括設計學類(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公共藝術、數字媒體藝術)、產品設計、交通運輸類(交通運輸、交通工程)。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一)調檔比例
學生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二)普通類專業錄取方法
普通類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取“分數優先”原則,依據投檔成績安排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投檔成績同分情況下,我校依據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若考生所在省(區、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規則,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后,如仍相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其余省份參考考生德智體美勞綜合發展情況,由專家組集體評議,確定考生優先投檔順序。
(三)藝術類專業錄取方法
1、我校只認可生源省(區、市)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須根據生源省(區、市)的相關規定參加該省藝術類專業統考并成績合格。
2、考生文化分和藝術專業分均達到生源省(區、市)劃定的相應批次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生源省(區、市)有固定投檔規則的,按照其固定投檔規則進行錄取,依據“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投檔成績同分情況下,我校依據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如生源省(區、市)無明確規定,按綜合分[綜合分=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加分(各省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情況下,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四)專業調劑錄取辦法
對于進檔的考生,如未能滿足所報全部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錄取安排在最后處理,學校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綜合衡量考生原報考專業志愿和綜合素質檔案,調劑錄取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如考生所報的專業已錄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不予錄取。
第十三條 2025年學校繼續與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簡稱UBC)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制五年,項目培養模式為“3+2”。學生第一階段在國內學習三年,第四學年起符合加方入學要求者赴UBC開展為期兩年的第二階段學習。在UBC學習期間,學生保留南京林業大學學籍。學生在南京林業大學完成第一階段學習,未被UBC錄取者,降至本項目下一年級,繼續在南京林業大學國際教育學院學習,期間按第一階段標準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四條 報考我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考生,須經我校考核合格。進檔后,按照學校當年綜合評價招生簡章規定的錄取辦法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各省(區、市)照顧加分政策,進檔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績安排專業。
第十六條 以上錄取規則與所在省(區、市)招生政策不符的,執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經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八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報到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心健康情況復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條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南京林業大學本科招生網以及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網站。
第二十一條 南京林業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任何以“南京林業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收費標準
1、學校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4〕136號),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通知》(蘇價費〔2017〕243號),按學年收取費用(幣種:人民幣),學費標準為:文科類專業5200元/學年,理科類專業5500元/學年,工科類專業580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6800元/學年,農林類專業2500元/學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國內學習期間26400元/學年(赴國外學習期間按照外方標準收取學分費用)。一流學科、優勢學科專業學費上浮10%,大類招生專業分流前按專業大類收取學費,專業分流后按照所選擇專業的學費標準收取。
2、學校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文件精神,按照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住宿費,每生每學年500元至1500元標準不等,宿舍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 獎助學金政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各類獎助學金、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等項目,符合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學費減免。學校每年發放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三十余項。學校“綠色通道”咨詢熱線:025-85427289。
第二十四條 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400-928-1115、025-85427320
電子郵箱:zsb@njfu.edu.cn
本科招生網:https://zsb.njfu.edu.cn
微信公眾號: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NFUZSB)
監督電話:025-85428753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教育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文件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僅適用于我校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